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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在利比亚活动的非国家行为体是否负有义务?

通过适用与预防酷刑积极义务相关的基本规则,将责任归咎于利比亚。此处的不法行为不再是酷刑,而是未能预防酷刑。考虑到对难民和移民实施酷刑的行为者身份的模糊性,以及难以找到足以满足《反酷刑法典》行为归因条款之一的事实,这种途径很可能获得最高的成功率。只要涉案酷刑发生在利比亚管辖范围内,就可以认为该国未能履行其预防酷刑的义务。然而,如果利比亚被认定未违反其在这方面的积极义务——即未发生任何国际不法行为——会发生什么情况?还有最后一个选择。

将第16条类推使其适用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互动

 

这条路径取决于相关非国家行为体是否 亚洲数据 承担与禁止酷刑相关的国际义务。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,欧盟国家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共谋。欧盟国家负有禁止酷刑的义务,
非国家行为体义务尚未开发的潜力

如果利比亚的酷刑行为是由非国家行为者实施的,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是一个棘手的问题。大赦国际报 第一条涉及男女法官不同的退休年龄 告中提到的民兵不太可能受到禁止酷刑义务的约束。然而,该报告也指出了武装团体参与这些事件的情况。已经确定,这些非国家行为者能够并且确实承担着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,包括禁止酷刑。承担此类义 务的资格取决于该非国家武装团体是否是武装冲突的一方。利比亚局势被描述为“不稳定的”,因为它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之间摇摆不定。大赦国际报告中提到的武装团体很可能就是这场冲突的一方。

确认非国家武装团体受不实施酷刑义务的约束

 

进一步表明如果非国家行为者实施了国际不法酷刑行为,且满足精神要件,欧盟国家可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能构成共谋。该领域的法律远未完善,但探索非国家行为者在这种情况下的潜在义务,有望将国家责任法下的共谋范围拓展到以国家为中心的范围之外。

在国家对非国家的语境中,是否存在类似于第16条的规则,这尚无定论。国际法院(ICJ)开启了追究国家援助或协助非国家行为体责任的可能性。波斯尼亚灭绝种族案 判决(第419-421段)开创了一个先例,即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》禁止共谋灭绝种族,无论实施灭绝种族行为者在国际法下的地位如何。然而,法院的裁决是基于《公约》的文本,而非普遍适用的习惯法规则。此外,在其《临时措施命令》(第25页)中,国际法院指示塞尔维亚:

确保其指挥或支持的任何军事、准军事或非正规武装部队,以及受其控制、指挥或影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,不实施任何种族灭绝行为(着重号为作者所加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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